谢建中、翟海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6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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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6942号案件名称
谢建中、翟海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谢建中;翟海全;姜春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6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建中,男,195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海全,男,195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丽,女,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峰,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姜春花,女,195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诉人谢建中因与被上诉人翟海全、原审被告姜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初7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建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建中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上诉人谢建中预交),减半收取80元,由上诉人谢建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姝丽审判员 张萍萍审判员 王良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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