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艾尚荣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927民初2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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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7民初238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艾尚荣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艾尚荣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927民初23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公司地址:河南省台前县行政街25号。法定代表人:姜迎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省贵,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艾尚荣,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以下简称台前农行)与被告艾尚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前农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省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尚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台前农行诉称,借款人艾尚荣于2019年9月29日在原告处办理农户扶贫小额贷款1笔,贷款约定期限1年,贷款金额5万元,年利率4.35%,超期按基准利率加罚50%,本笔贷款合同到期日为2020年9月28日,贷款到期后,通过多次催收,结欠本息至今未还,因被告违反约定,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我行贷款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1、责令被告艾尚荣还清借款本金5元及利息合计3096.72元(暂算至2021年9月3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艾尚荣未出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6日,被告艾尚荣以种果树需资金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本金5万元,约定利率为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25%),使用期限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2019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艾尚荣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同日,原告将5万元转入被告的账户中。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借款利息1607.08元,本金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惠农e贷农户贷款申请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额度签约通知单、欠息清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艾尚荣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艾尚荣应当按约定还款,其未按期履行已构成违约。因此,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艾尚荣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与被告艾尚荣的利息、罚息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艾尚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之间的利息,按年利率4.25%进行计算;2020年9月16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罚息,按年利率6.375%计算,并扣除已经支付的1607.08元利息),利息、罚息计算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3元,由被告艾尚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韩跃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祥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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