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阔圣安物业有限公司、张庆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24民初2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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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初2778号案件名称
沈阳天阔圣安物业有限公司、张庆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沈阳天阔圣安物业有限公司;张庆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24民初2778号原告:沈阳天阔圣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法定代表人:任贵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国,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系法库县物业管理协会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张庆新,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法库县,现住法库县湖畔新城A区。原告沈阳天阔圣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天阔圣安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国、被告张庆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天阔圣安物业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庆新给付原告24个月物业管理费(2019年12月1日—2021年11月31日)共计5184.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庆新与沈阳天阔圣安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每月每平1.00元收取,并于每年提前15日交纳下一年度物业费。被告张庆新2019年12月1日—2021年11月31日未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纳物业费,但被告一直未交纳。被告张庆新辩称,法库县****A区***门市的业主是我,房屋面积216平方米,2019年12月1日—2021年11月31日没有缴纳物业费,原因是房屋有漏雨现象,找到物业,物业没有解决问题,所以才没交物业费,房屋漏雨是因为三楼业主堆放杂物物业没有清理和制止造成的,是造成漏雨的直接原因;我家是临街门市,没在园区内,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我应该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前提下缴纳物业费;我认为缴纳物业费的标准应该与园区内的车库一个标准。本院基于庭审查明事实认定如下,原告沈阳天阔圣安物业有限公司系****的物业管理单位,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张庆新系该小区A区***门市业主,房屋面积为216平方米,小区物业费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没有缴纳物业费,张庆新应缴纳物业费5184.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现原告主张被告交纳24个月(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并提供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催缴通知单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房屋楼顶漏水问题,该理由不是减免物业费的法定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给付原告物业费5184.00元(216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24个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张庆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天阔圣安物业有限公司****A区***门市物业服务费51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沈阳天阔圣安物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张庆新负担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库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以退还原告沈阳天阔圣安物业有限公司25.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丁 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厚佳书 记 员 耿 旭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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