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崔涛与何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0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054号
  • 案件名称

    崔涛与何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崔涛;何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崔涛,男,1971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波,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崔涛与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70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何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崔涛借款30万元及按年率6%支付从2016年3月15日至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何波未履行义务,崔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波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何波未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何波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何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经调查被执行人何波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回林乡松尖村5社基层干部,证实何波离家外出,下落不明。5、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何波关联案件,被执行人何波在铜川市印台区涉多起被执行人案件,均因被执行人何波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崔涛,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何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崔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吴晓红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紫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