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兴洲、高凤琴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4执2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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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执2377号案件名称
姜兴洲、高凤琴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姜兴洲;高凤琴;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4执2377号申请执行人姜兴洲,男,1944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申请执行人高凤琴,女,1951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北街津大怡水沅西门北侧厢楼商业门点号楼1-1。法定代表人:臧宗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姜兴洲、高凤琴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24民初425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姜兴洲、高凤琴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0)辽1224民初4256号法律文书的执行。二、申请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耿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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