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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帅、石国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初2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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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初2569号
  • 案件名称

    于帅、石国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于帅;石国彪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初2569号原告:于帅,男,199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被告:石国彪,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于帅与被告石国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帅于2021年9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帅负担。审 判 员 韩子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来丽玲书 记 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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