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帅、石国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初2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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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初2569号案件名称
于帅、石国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于帅;石国彪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初2569号原告:于帅,男,199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被告:石国彪,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于帅与被告石国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帅于2021年9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帅负担。审 判 员 韩子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来丽玲书 记 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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