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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虎跃展示制品厂、施必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2072执4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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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执4396号
  •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虎跃展示制品厂、施必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虎跃展示制品厂;施必伟;施淑芬;广东光语空间智能灯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2072执4396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虎跃展示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Y6Y7K9C,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宝裕村中横大道**森秋工业园之**(D一)。被执行人:施必伟,男性,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施淑芬,女性,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广东光语空间智能灯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K20Y46,住所,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富横北路**第**div>法定代表人:施必伟。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虎跃展示制品厂与被执行人施必伟、施淑芬、广东光语空间智能灯饰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2民初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横栏镇虎跃展示制品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8241.29元,其中3131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剩余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施淑芬名下牌号为粤T×××**号车辆,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无法予以处置。另,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按期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先紫执行员  周贤枫执行员  徐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炜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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