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秀珍与户莹光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6民初31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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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6民初3184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秀珍与户莹光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曹秀珍;户莹光;北京东方鸿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6民初3184号之一原告:曹秀珍,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东方鸿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6号楼。法定代表人:户莹光,经理。被告:户莹光,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曹秀珍与被告北京东方鸿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户莹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曹秀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秀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胡光明审 判 员 杨菲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杜洪亮法官助理 王亚男书 记 员 刘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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