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芬、台州市椒江名家美居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2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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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民终2475号案件名称
郑建芬、台州市椒江名家美居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郑建芬;台州市椒江名家美居建材商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2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建芬,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椒江名家美居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小板桥村台州国际家居陶瓷城。 经营者:刘晓丹。 上诉人郑建芬因与台州市椒江名家美居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2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建芬提交了民事上诉状,但未在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建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战平 审判员王晓婷 审判员汤坚强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王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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