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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芬、台州市椒江名家美居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2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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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民终2475号
  • 案件名称

    郑建芬、台州市椒江名家美居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郑建芬;台州市椒江名家美居建材商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24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建芬,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椒江名家美居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小板桥村台州国际家居陶瓷城。 经营者:刘晓丹。 上诉人郑建芬因与台州市椒江名家美居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2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建芬提交了民事上诉状,但未在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建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战平 审判员王晓婷 审判员汤坚强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王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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