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闫东华、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726执6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26执627号
  • 案件名称

    闫东华、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闫东华;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726执627号申请执行人:闫东华,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法定代表人:白志军,旗长。申请执行人闫东华与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726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023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政府称,涉案款已拨付给新巴尔虎左旗农牧和科技局。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向新巴尔虎左旗农牧和科技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协助执行裁定书,要求案款100000元转入本院指定账户,于2021年9月3日新巴尔虎左旗农牧和科技局向本院转入案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闫东华已收执行款98565元,剩余3735元自愿放弃。执行费1435元已缴纳,故(2021)内0726执627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已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联系人:呼和巴拉联系电话:138××××0994本院地址: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邮编:021200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