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龚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3民初2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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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民初2079号案件名称
邓某、龚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邓某;龚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3民初2079号原告:邓某,男,201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法定代理人:蒋某,女,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邵阳县人民医院职工,住邵阳县,系原告邓某之母。被告:龚成,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新区徐佳卫星组安置区7楼。负责人:高杜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剑平,男,199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该公司员工。原告邓某与被告龚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邓某于2021年9月14日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公司不是本案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易中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婷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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