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1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27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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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2708号之一案件名称
左某1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左某1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2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左某1,男,200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法定代理人:左某2(左某1之父),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海军机关幼儿园职员,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被执行人:车福海,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左某1与被执行人车福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8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额度内赔偿原告左某1残疾赔偿金9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二、被告车福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左某1医疗费485.8元、伤残赔偿金279245元、护理费108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54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即住院用品等费用)376元、交通费300元、病历复印费37元;三、驳回原告左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6元,由被告车福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左某1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车福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车福海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车福海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划拨以上账户案款5727.9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3.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车福海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档案,查封期限为二年。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车福海名下位于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平安里2幢6层361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启动第一次拍卖程序后无人竞买该房屋流拍,如再次降价属于无益拍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未启动第二次拍卖。4.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福海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信息。5.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对被执行人车福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车福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车福海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8.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车福海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9.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06民初28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千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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