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聚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湖南浏花烟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9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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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9037号案件名称
湖南聚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湖南浏花烟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聚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湖南浏花烟花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9037号原告:湖南聚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浏阳市两型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友成。被告:湖南浏花烟花有限公司,住浏阳市沿溪镇羊寺堂。法定代表人:谭景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聚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浏花烟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聚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浏花烟花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聚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浏花烟花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聚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浏花烟花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湖南聚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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