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家装饰(辽宁)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王明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特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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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特226号案件名称
瑞家装饰(辽宁)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王明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瑞家装饰(辽宁)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王明明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特226号申请人:瑞家装饰(辽宁)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77-16号1门。法定代表人:于瑞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宁,男,该单位员工。被申请人:王明明,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大东区。申请人瑞家装饰(辽宁)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明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瑞家装饰(辽宁)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皇劳人仲字[2021]270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因被申请人2021年3月份起,每月只能为公司办理1笔手续业务,其余时间均在家中休息,申请人在公司会议中告知被申请人需完成本职工作量化要求,否则会安排被申请人调整岗位;被申请人3月、4月均未完成岗位工作要求,故5月初申请人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调岗至分行助理,被申请人拒不接受,且无故旷工3日以上,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故我公司对其作出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与其续签劳动关系的决定;我方认为因被申请人主观故意、消极怠工,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才导致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关系,所以不应支持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综上,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的仲裁撤销申请。王明明称,同意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沈皇劳人仲字[2021]2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事项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0,330.1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工资、2月生活费共计2,519.03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瑞家装饰(辽宁)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主张王明明不服从公司调岗决定,拒不到新岗位任职,无故旷工三日以上,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服,但其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且王明明与瑞家装饰(辽宁)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瑞家装饰(辽宁)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王明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对瑞家装饰(辽宁)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瑞家装饰(辽宁)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销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皇劳人仲字[2021]270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瓜子汽车服务(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 慧审 判 员 徐文彬审 判 员 刘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 琳书 记 员 徐 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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