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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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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370号
  • 案件名称

    刘小科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小科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370号被执行人:刘小科,性别男,汉族,1974年12月0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现住伊川县。被执行人刘小科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罚金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9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刘小科缴纳罚金10000元。因被执行人刘小科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强制执行,并于2021年6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到伊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管理部、伊川县国土资源局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豫C×××××车辆一辆,我院已于2021年7月7日对该车辆进行查封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四、本院到被执行人刘小科户籍地和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小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决定拘留被执行人刘小科15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而未实施拘留措施。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职权终结本院(2020)豫0329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小科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锁乾审 判 员 赵孟欣审 判 员 李新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晓娜书 记 员 王 睿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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