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尚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杭州钱景峰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402执11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402执1141号案件名称
嘉兴尚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杭州钱景峰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嘉兴尚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杭州钱景峰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浙0402执1141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嘉兴尚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钱景峰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本院(2020)浙0402民初4511号民事执行实施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1)浙0402执1141号案件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娟丽、张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282民初4752号 下一篇 西宁市城北区利源建筑器材租赁站、宋文凯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27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