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柏龙、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2民初37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民初3791号
  • 案件名称

    刘柏龙、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柏龙;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民初3791号原告:刘柏龙,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宪,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开发区长江路六段**。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董事长。原告刘柏龙诉被告朝阳宏达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柏龙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柏龙负担。审判员  王燕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邵添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