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海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丰禾路分公司、廖欢欢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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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568号案件名称
简阳市海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丰禾路分公司、廖欢欢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简阳市海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丰禾路分公司;廖欢欢;杜浩玮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568号原告:杜某某,男,201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理人:杜江,系原告父亲。被告:廖欢欢,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被告:简阳市海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丰禾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商铺。负责人:张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更峰,该公司员工。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廖欢欢、简阳市海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丰禾路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收到该案后,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到庭进行案件调查、调解,原告杜某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岳宪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昱娇书 记 员 赵 莹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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