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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蒋才正、杨志平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15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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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15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蒋才正、杨志平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蒋才正;王贤;杨志平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152号之二原告: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宋金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才正,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被告:杨志平,男,1965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被告:王贤,男,1986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原告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才正、杨志平、王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宏慧书记员  倪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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