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蒋才正、杨志平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15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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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152号之二案件名称
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蒋才正、杨志平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蒋才正;王贤;杨志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152号之二原告: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宋金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才正,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被告:杨志平,男,1965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被告:王贤,男,1986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原告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才正、杨志平、王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宏慧书记员 倪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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