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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宝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三鑫石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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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1833号
  • 案件名称

    舟山宝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三鑫石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舟山宝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连三鑫石油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宝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2A3P6H10),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福山北里1号楼3门402。法定代表人:胡占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广静,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大连三鑫石油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24318844XB),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442号1单元19层1号。法定代表人:杜荣杰,经理。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舟山宝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三鑫石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75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508610.96元,执行费7486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0执18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远宝审判员  庞丽国审判员  李 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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