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王贤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523民初299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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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23民初2991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成、王贤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成;王贤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23民初2991号之二原告:王成,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王贤玉,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原告王成诉被告王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王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诉。案件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445元,财产保全费456元,共计901元,由原告王成负担。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陆忠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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