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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王贤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523民初299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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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523民初299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成、王贤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成;王贤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23民初2991号之二原告:王成,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王贤玉,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原告王成诉被告王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王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诉。案件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445元,财产保全费456元,共计901元,由原告王成负担。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陆忠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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