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清、东莞市喜悦之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2执92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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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2执9203号之一案件名称
梁丽清、东莞市喜悦之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梁丽清;东莞市喜悦之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2执9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丽清,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广东名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颖,广东名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喜悦之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连升北路388号虎门万达广场9幢商铺1067、1068、1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UQX81R。法定代表人:黄芳。执行申请执行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民终2109号民事判决书。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立案日期:2021年7月1日。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品牌代理费14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2900元。执行情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丽清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喜悦之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合计1429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上述欠款,从2021年8月到2021年10月每个月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000元,从2021年11月起每个月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00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直接转账至申请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44元。现双方当事人正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结果本院认为,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本次执行以双方和解解决,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惠坤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熊俊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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