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少华、张小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7执5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522号案件名称
穆少华、张小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穆少华;张小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27执522号申请执行人:穆少华,男,出生于1971年9月9日,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被执行人:张小平,女,出生于1982年7月11日,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穆少华与被执行人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3127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556.25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5606.25元。现给申请执行人发放5556.25元,本案收取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依据(2020)湘3127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27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宁新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华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283号 下一篇 孙明睿诈骗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辽0211刑初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