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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少华、张小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7执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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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522号
  • 案件名称

    穆少华、张小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穆少华;张小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27执522号申请执行人:穆少华,男,出生于1971年9月9日,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被执行人:张小平,女,出生于1982年7月11日,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穆少华与被执行人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3127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556.25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5606.25元。现给申请执行人发放5556.25元,本案收取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依据(2020)湘3127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27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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