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勃、宋福星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1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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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恢1666号案件名称
王勃、宋福星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勃;宋福星;刘云巧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1666号申请执行人王勃,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宋福星,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刘云巧,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王勃与宋福星、刘云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性权益采取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 蕊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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