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宏宇、马英杰等诈骗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1刑终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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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刑终550号案件名称
付宏宇、马英杰等诈骗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付宏宇;马英杰;钟亚楠;王子强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刑终550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宏宇,女,1990年11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抓获,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英杰,男,1993年5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沈阳某1商贸有限公司、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抓获,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2日被逮捕。辩护人潘莉莉、高宝瑛,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亚楠,女,1990年10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汉族,高中文化,系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抓获,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2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子强,男,1998年12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抓获,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2日被逮捕。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宏宇、马英杰、钟亚楠、王子强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辽0102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宏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马英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钟亚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付宏宇、马英杰、钟亚楠、王子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付宏宇、马英杰、钟亚楠、王子强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刑初3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莹审 判 员 崔 仑审 判 员 王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楠书 记 员 姚雨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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