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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鑫鑫、王帅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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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316号
  • 案件名称

    杨鑫鑫、王帅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杨鑫鑫;王帅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杨鑫鑫,男,汉族,1994年10月16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王帅,男,汉族,1994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申请执行人杨鑫鑫与被执行人王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鑫鑫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杨鑫鑫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92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一、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王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王帅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8月7日、2021年9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王帅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未发现王帅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2021年6月28日,本院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丘管理站调查,在封丘县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帅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帅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及不动产信息。四、2021年7月23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王帅住所地封丘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王帅的下落。五、2021年9月8日,因被执行人王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2021年9月8日,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宜本院短信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杨鑫鑫,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帅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鑫鑫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帅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磊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马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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