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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闫某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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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396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闫某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闫某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396号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黎某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公司员工。被告:闫某修,男,汉族,1991年10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某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翱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家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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