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闫某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3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396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闫某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闫某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396号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黎某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公司员工。被告:闫某修,男,汉族,1991年10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某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翱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家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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