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与郑春映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2021)陕7101执17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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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7101执175号之二案件名称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与郑春映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郑春映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7101执175号之二 移送执行人: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被执行人:郑春映,男,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本院在执行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郑春映罚金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春映已将罚金12000元缴纳至本院并上缴国库,本院综合审判庭撤回移送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7101执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小 芸审 判 员 张 杰审 判 员 陈 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 亦 杰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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