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文秦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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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4628号案件名称
钟山、文秦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钟山;文秦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628号原告:钟山,男,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身份证住址:西宁市城西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2街荣华北路29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鸣,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西宁市城西区。系原告钟山之弟。 被告:文秦博,男,1985年7月29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址: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钟山与被告文秦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钟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秦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山撤回对被告文秦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6元,由原告钟山负担。 审判员 刘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焕焕书记员 冯文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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