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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文秦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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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4628号
  • 案件名称

    钟山、文秦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钟山;文秦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628号原告:钟山,男,1968年5月1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身份证住址:西宁市城西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2街荣华北路29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鸣,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西宁市城西区。系原告钟山之弟。        被告:文秦博,男,1985年7月29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址: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钟山与被告文秦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钟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秦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山撤回对被告文秦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6元,由原告钟山负担。        审判员    刘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焕焕书记员    冯文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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