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建鹏、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孙学敏生态园林场等李赫、李士敏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4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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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479号之一案件名称
牛建鹏、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孙学敏生态园林场等李赫、李士敏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牛建鹏;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孙学敏生态园林场;李赫;李士敏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建鹏,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孙学敏生态园林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投资人:孙学敏 被执行人:李赫,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李士敏,男,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牛建鹏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东山区孙学敏生态园林场、李赫、李士敏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民终3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55,298.02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455,298.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247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伟审判员 赵亮审判员 王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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