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波与王红发、王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76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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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民初1762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晓波与王红发、王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晓波;王红发;王海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2民初1762号之二申请人:王晓波,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乾,山西双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红发,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被申请人:王海伟,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申请人王晓波与被申请人王红发、王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晋0822民初17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在3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王红发、王海伟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申请人王晓波于2021年9月9日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红发、王海伟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在30000元的范围内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红发、王海伟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薛晓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雪建书 记 员 薛桂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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