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与周益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决定书(2021)苏0804执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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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1422号案件名称
刘凯与周益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凯;周益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4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苏0804执142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凯与被执行人周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益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4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周益民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期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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