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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与周益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决定书(2021)苏0804执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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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1422号
  • 案件名称

    刘凯与周益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决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凯;周益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4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苏0804执142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凯与被执行人周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益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4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周益民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期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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