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黄**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08执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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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1070号案件名称
玉**、黄**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玉**;黄**;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08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玉**,男,1975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黄**,男,1971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马**,女,1970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本院在执行是执行人玉**与被执行人黄**、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8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马**有银行存款。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日、8月20日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马**银行存款8400元、4300元,共计127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35元,剩余1216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玉**。除上述案款外,被执行人黄**、马**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玉**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玉**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018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玉**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凌杰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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