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李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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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1004号案件名称
王龙、李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龙;李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王龙,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李瑜,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龙与被执行人李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26执10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伟署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闫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杜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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