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娟、廖文权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3民初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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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民初1810号案件名称
胡文娟、廖文权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胡文娟;廖文权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3民初1810号原告:胡文娟,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委托代理人:曹东海,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被告:廖文权,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告胡文娟诉被告廖文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12日受理后。原告胡文娟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文权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起诉主体错误,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原告胡文娟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光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邓 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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