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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蔡公庄支行、楚继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8执1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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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8执1274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蔡公庄支行、楚继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蔡公庄支行;楚继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8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蔡公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蔡公庄村。负责人康娟,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洪记,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楚继英,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71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47555.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6个,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9746.07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经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47555.54元,已执行79746.07元,未执行167809.47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18执12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自力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赵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 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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