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祥才与易启光,张世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3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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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3689号案件名称
朱祥才与易启光,张世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朱祥才;易启光;张世碧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3689号 原告:朱祥才,男,195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张世碧,女,197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易启光,男,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朱祥才与被告张世碧、易启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朱祥才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祥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祥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祥才负担。 审 判 员 叶 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龙 飞书 记 员 罗 洋-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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