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与袁海明、淮安市昊丰玻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决定书(2021)苏0804执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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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1558号案件名称
周玉与袁海明、淮安市昊丰玻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周玉;袁海明;淮安市昊丰玻璃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4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苏0804执155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玉和与被执行人袁海明、淮安市昊丰玻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海明、淮安市昊丰玻璃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4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袁海明、淮安市昊丰玻璃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期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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