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渤兴化工有限公司、沧州金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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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62号案件名称
黄骅市渤兴化工有限公司、沧州金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黄骅市渤兴化工有限公司;沧州金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62号申请人:黄骅市渤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黄骅市金都郡府写字楼318号。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DLWOD79。法定代表人:张文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树霞,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沧州金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石油南门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ODCJMU1T。法定代表人:侯增松。申请人黄骅市渤兴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金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黄骅市渤兴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渤兴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沧州金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秀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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