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宝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1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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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1957号案件名称
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宝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宝刚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957号原告:孔宝刚,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42815882F。法定代表人:胡贤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该公司员工。原告孔宝刚与被告西安御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收到该案后,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到庭进行案件调查、调解,现原告已办理房屋产权证,且被告于2021年8月30日一次性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元,双方再无纠纷,原告孔宝刚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宝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宝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原告孔宝刚负担。审 判 员 岳宪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昱娇书 记 员 赵 莹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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