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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某某局、王某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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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973号
  • 案件名称

    丹东市某某局、王某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丹东市某某局;王某
  • 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973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某某局,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某,男,194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丹东某某局与王某行政非诉一案中,丹东市某某局作出振兴林罚决字(2018)第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55900元,并对坐落于振兴区汤池镇金崮村七组的涉案林地恢复原状。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二、进行了网络查控,已按月提取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财产;三、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关于对坐落于振兴区汤池镇金崮村七组的涉案林地恢复原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林地原状情况,且涉案土地面积较大,短时间内难以恢复原状。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清执行员 葛 威执行员 李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华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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