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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爱红、周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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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3243号
  • 案件名称

    汤爱红、周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汤爱红;周辉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3243号申请执行人:汤爱红,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周辉,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关于申请执行人汤爱红与被执行人周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湘0124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汤爱红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周辉将名下位于宁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蓝色港湾的权证号为715013233、715013234的两套房产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汤爱红;2、被执行人周辉支付案件受理费8448元。在执行过程中,周辉主动向本院支付了案款8448元,并负担了案件执行费50元;同时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辉名下位于宁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蓝色港湾的权证号为715013233、715013234的两套房产已经为周辉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宁乡支行的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且该房产已经被宁乡市人民法院(2017)湘0124民初655号、(2019)湘0124民初775号、(2019)湘0124执539号案查封,无法过户。本院认为,涉案房产上存在抵押与查封,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82执324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寅斌审 判 员  严 曦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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