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艳臣与刘国辉、韩照那木拉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2021)吉0822民督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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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督70号案件名称
冯艳臣与刘国辉、韩照那木拉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冯艳臣;刘国辉;韩照那木拉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21)吉0822民督70号申请人:冯艳臣,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通榆县。 申请人:刘国辉,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 被申请人:韩照那木拉,男,1958年4月28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 申请人冯艳臣、刘国辉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冯艳臣、刘国辉称,2015年6月26日被申请人韩照那木拉因用申请人冯艳臣、刘国辉建房欠二申请人建房款30000元,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还清,超期按月利率2%计息。此款经冯艳臣、刘国辉多次索要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韩照那木拉给付申请人冯艳臣、刘国辉欠款30000元及违约金9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艳臣、刘国辉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韩照那木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冯艳臣、刘国辉建房款30000元及违约金9000元。 申请费258元,由被申请人韩照那木拉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绍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滕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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