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文彬与曾招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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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172号案件名称
钟文彬与曾招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钟文彬;曾招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钟文彬,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曾招友,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钟文彬与曾招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0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曾招友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钟文彬支付所欠砂石原材料货款213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因曾招友逾期未履行义务,钟文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曾招友因本院执行陈某某与曾招友退伙纠纷案件中,已对曾招友及其控制的绵阳市振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控制,正在处置变现过程中,待变现后向申请执行人分配支付。现申请执行人钟文彬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703执117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琪雯书 记 员 贾紫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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