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艳、刘广银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5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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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5656号案件名称
穆艳、刘广银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穆艳;刘广银;大连糖酒批发交易市场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656号原告:穆艳,女,195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刘广银,男,1953年1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大连糖酒批发交易市场,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104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全兴,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大连糖酒批发交易市场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穆艳、刘广银与被告大连糖酒批发交易市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艳、刘广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艳、刘广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穆艳、刘广银负担。审判员 黄玉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思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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