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8民初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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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民初820号案件名称
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8民初820号原告: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033-711室。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某,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东大陈村新民。原告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益公司)与被告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国益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益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减半受理费1,633元,由原告河北国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083元,其余4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员 冯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云书 记 员 贾 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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