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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诺格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4民初1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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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4民初1368号
  • 案件名称

    邯郸市诺格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邯郸市诺格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赵杰;河北民海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4民初1368号原告:邯郸市诺格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61679678G。法定代表人:于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东王舍村北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556095025L。法定代表人:王林林,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杰,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第三人:河北民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新王舍三岔路口东北角二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096258507G。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公司经理。原告邯郸市诺格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赵杰、第三人河北民海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邯郸市诺格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邯郸市诺格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燕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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