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胡家农垦有限公司红峰分公司、李轩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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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621号案件名称
盘山胡家农垦有限公司红峰分公司、李轩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盘山胡家农垦有限公司红峰分公司;李轩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621号原告:盘山胡家农垦有限公司红峰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永雷,该公司经理。被告:李轩,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山胡家农垦有限公司红峰分公司与被告李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盘山胡家农垦有限公司红峰分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山胡家农垦有限公司红峰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盘山胡家农垦有限公司红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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