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阳与吴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9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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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9044号案件名称
许阳与吴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许阳;吴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民终9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阳,男,199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浩,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津,男,199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上诉人许阳因与被上诉人吴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19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阳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邬 梅审判员 陶 静审判员 焦明静书记员 汪汝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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