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俊克、林旭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恢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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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恢384号案件名称
吴俊克、林旭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吴俊克;林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恢384号申请执行人:吴俊克,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林旭,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吴俊克与被执行人林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82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林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俊克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林旭偿还借款本金142500元及利息(另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负担案件受理费2439元及申请执行费2038元,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林旭名下的支付宝、财付通及银行存款账户。另,以(2020)桂0821执3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旭名下位于平南镇××××开发区(新盛大厦01幢012302号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号: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号]一套,并以(2020)桂0821执50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评估拍卖上述房屋,于2020年10月8日10时至2020年10月9日10时止(延时除外)进行第一次司法网络拍卖,买受人何雨朋参加竞拍,但未在拍卖公告规定期限内将上述拍卖款的全部尾款汇进本院,其行为已构成悔拍。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桂0821执50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旭名下位于平南镇××××开发区(新盛大厦01幢012302号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号: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号]一套进行重新拍卖。买受人何家锦参加竞拍,以471800元的最高价格竞得该标的物,并于2020年12月28日将尾款汇至本院标的款专用账户。据此,应将该标的物解除查封并转归买受人何家锦所有。因上述不动产在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旺信用社办理有抵押登记,优先受偿金额为329348.18元,在扣除所有涉案的受理费、执行费、个人所得税、拍卖辅助费后剩余可分配金额按照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由于无法清偿完毕各债权人的债务,故本次分配不计算延迟履行金。此外,经调查,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胜武审 判 员 陆祖辉审 判 员 杨思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陆 超书 记 员 谢敏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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